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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02月15日 17:02  点击:[]

各学院(部)、研究机构及部门:

根据工作安排,现转发《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课题管理办法》。


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研究中心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建设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宣传课题(含浙江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专项课题,下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课题的管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团结 引领广大社科理论工作者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争当学习研究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排头兵,为浙江守好“红色根脉”,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理论支撑和学术支持,为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供浙江素材、贡献浙江智慧。

第三条  “中心”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协调办)在“中心”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心”课题的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中心”协调办的指导下,负责管理督促本单位的课题研究工作。

第二章 选题和申报

第四条  “中心”课题等级分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四类。课题类别分重大招标或委托课题、常规性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等。

第五条  重大招标课题或委托课题是指根据中央和省委重大战略部署,瞄准全局性、前沿性、突破性理论研究成果,采用招标、委托研究等形式确立的课题。

常规性课题是指按年度立项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

后期资助课题是指内容为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已完成或接近完成(完成85%以上)且尚未出版的学术专著中文初稿及已发表的论文,进行申报并予以认定的课题;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以下简称“三报一刊”)和省级以上党报理论版(含 学术版)发表的理论文章和影响力巨大的网络理论文章;经 评审认定的,在“中心”主办的论坛上发布的理论成果。

第六条  常规性课题以年度课题指南的形式公布。其他课题不设课题指南,采用招标、委托或申报后认定的形式。

第七条  “中心”课题的选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浙江的探索与实践”研究和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大理论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充分 挖掘习近平总书记给浙江留下的宝贵理论财富、实践财富和 精神财富,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孕 育、萌发、生成、发展的历史脉络、理论逻辑和实践路径,积极 推进理论创新,助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 断向前发展。

第八条  “中心”课题的申报,从申报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九条  申报“中心”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题须符合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不设指南的除外)。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

4.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或认定一个“中心”课题。未完成“中心”课题研究任务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承接“中心”直接委托研究或因工作需要特殊约定的课题不受此限。

5.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领导批示及采纳等。基础研究类课题完成时限一般为1 —3年,应用对策类课题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  申请人可根据《课题指南》或《课题申报表》的要求设计课题,认真填写申报表。《课题申报表》中的《“中心”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申报者信息的背景资料,否则取消评审资格。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等作出明确承诺。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送交“中心”协调办。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  “中心”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中心”抽取若干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中心”课题以研究质量为第一标准,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中心”常规性课题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中心”协调办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各项内容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中心”协调办将申报材料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分送若干名专家进行匿名评审,专家根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中心”协调办根据评审意见和分值,选出拟立项数1.5—2倍的申请书,进入终评。初评可采用通讯评审,也可采用会议评审。

3.终评。“中心”协调办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成立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在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拟立项的课题。

4.复核审批。“中心”协调办对最终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其他课题的评审程序原则上参照常规性课题的评审。

第十四条  立项标准:

1.选题对深入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系统性、科学性、真理性、实践性等,阐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等具有重大意义,对“中心”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中心”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 具有创造性。

3.“中心”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预期成果形式与预计完成时间与课题设计内容相适应。

4.“中心”课题研究预期进一步打通科学思想转化为制度优势、实践成果转化为理论素材的通道,为浙江走好新的赶考之路提供决策参考和理论支撑。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保密制度。初评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2.回避制度。申请本年度课题的专家组成员,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均不得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

3.廉洁制度。专家组成员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停止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取消作为专家组成员资 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课题自动列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获得立项的课题,由“中心”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发布课题立项文件,通知课题负责人及课题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中心”协调办签订《立项协议书》。《立项协议书》由“中心”协调办、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三方各执一份。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立项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立项协议书》和《课题申报表》将同时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立项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四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课题的资助经费由“中心”协调办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管理。“中心”课题资助经费为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编入省委宣传部本级专项支出,由省委宣传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十八条  每年评审立项前,由“中心”协调办根据当年经费情况提出资助课题数及资助金额标准,报省委宣传部部务会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中心”课题资助经费使用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心”课题资助经费经核定后,调整为其他省级预算单位承担的,由省委宣传部提出调整部门预算的申请,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调整部门预算至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联系鉴定专家电话费、鉴定会会务费等)不在核定的课题资助经费中列支,由“中心”协调办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凡因课题进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而暂停拨款的,须待改正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时完成课题的,“中心”协调办有权根据延期情况,在预留经费中作一定比例的扣除。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中心”协调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延期半年以上(含半年);

7.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敏感及涉外问题;

8.终止课题研究;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1项变更须附有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对新更换成员的“委托书”,以及新参加者的“承诺书”;第5项变更须有新更换承担单位管理部门的签章;第6项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课题承担单位根据“中心”协调办的审批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中心”协调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一般成员;

2.延期不超过半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中心”协调办报批后,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中心”课题。

课题负责人因病等原因无法完成课题而要求终止任务, 应缴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中心”协调办每年将各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对完成率达到100%的单位在次年的课题申报和立项中予以倾斜。

第五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七条  “中心”重大课题最终成果必须进行鉴定, 通过鉴定后方能验收结题。“中心”协调办负责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建立相应的鉴定专家库,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或相当于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思想作风正派。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选定3-5 Ao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九条  成果申请鉴定程序:

重大课题成果完成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中心”协调办报送成果一份,由“中心”协调办邀请部分专家对成果初稿进行审核。课题组根据专家审读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后,方可申请鉴定。申请课题鉴定时须提供完整的课题成果(包括阶段性研究成果)6份,成果要报、课题结题审批书各2份。

第三十条  “中心”课题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形式,也可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1.通讯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者将成果寄送至通讯评审专家;

(2)鉴定专家应在认真审读被鉴定成果的基础上,在《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课题成果通讯鉴定表》(下称《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 级建议,并及时将《鉴定表》返回鉴定组织者;

(3)鉴定蛆织者汇总鉴定意见和结论,并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2.会议鉴定程序:

(1)由鉴定组织者宣布鉴定组成员名单,明确鉴定要求;

(2)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

(3)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简要汇报研究成果;

(4)鉴定组成员分别发表鉴定意见;

(5)鉴定组总结评议,做出鉴定结论,并确定成果等级(课题组成员回避);

(6)鉴定组组长向课题组宣读鉴定结论;

(7)鉴定组织者作鉴定会小结。

第三十一条  “中心”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包括: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是否有学术剽窃行为;

2.课题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

3.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并具有新意,是否具有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

4.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6.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  通信鉴定专家意见如有严重分歧,由“中心”协调办邀请有关专家对最终成果和通讯鉴定专家意见进 行审议,写出审议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鉴定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中心”协调办负责办理课题的审核结题手续,向课题负责人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五条  常规性课题、著作形式未完成的后期资助课题等(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的,要求公开发表,否则不予结题;最终成果形式为著作的,要求公开出版,否则不予结题;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必须达到以下两个要求之一,否则不予结题:(1)有省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2)相关实际工作部门使用采纳。

第三十六条  办理结题手续须提供的材料包括:课题结题审批书、成果要报各1份;论文发表的刊物原件1份;已出版的专著10本(套);附有领导批示、批阅或采纳证明原件的研究报告1份。

所有“中心”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标明“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字样。无此字样,“中心” 协调办不拨付预留经费,不颁发《结题证书》。

第六章 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三十七条  “中心”及“中心”协调办、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具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相关研究及其成果有保密要求的,需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再公开宣传,在批准前,研究过程、有关情况及成果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中心”协调办、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中心”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中心”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中心”协调办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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